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5)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7)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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