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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试行测技巧:定义判断实用技巧
【例1】“翻异别勘”是宋代为防止冤假错案而规定的复审制度,是指犯人如果在录问或行刑时提出申诉,案件必须重新审理。宋代的“翻异别勘”分为原审机关的“移司别勘”和“差官别推”两种形式。“移司别勘”是指由原审机关将案子交给另一个同级的司法机关复审。“差 官别推”是指原审机关将案子申报到 上级 机关,由上级机关负责差派与原审机关不相干的另外一个机关的官员重新审理。这种情况下,往往 或者是差派上级机关的官员前往原审机关主审,或者将案子移往上级机关复审。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不属于“翻异别勘”的是:
A.犯人对州县审理的案件提出申诉,可以将案件移交至州县的上级——路的长官进行重审
B.宋代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分左、右两厅,对其中一厅审理的案件,若犯人提出申诉,则由另一厅重审
C.犯人对州县审理的案件提出申诉,州县的上级——路的长官可以亲至州县对案件进行重审
D.宋代地方司法机关从上至下分为路、州、县三级,对由县上诉至州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若犯人提出申诉,则由州发回县重审
【答案】D。解析:这个定义较长,比较适合用主特征的方法。翻异别勘的定义的主要特征为:由原审机关将案子移交给另一个同级的司法机关复审或者是申报到上级机关复审。D项县上诉至州后,犯人提出申诉又发回县重审,是发回下一级机关,不符合定义。故答案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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